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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財稅〔2008〕151號規定,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,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,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。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,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、補貼、貸款貼息,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,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、先征后退、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,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。
上述文件明確規定財政性資金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,出口退稅款不計入收入總額,也不屬于不征稅收入,因此,外貿企業收到的出口退稅款不需要并入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。
出口退稅的收入算什么?
收到出口退稅時
借:銀行存款
貸:應交稅金-應交增值稅(出口退稅)
這個貸方抵的是應當退稅的進項稅額。
企業會計制度規定:按規定計算的當期應予抵扣的稅額,借記應交稅金-應交增值稅-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,貸記應交稅金-應交增值稅——出口退稅。
因應抵扣的稅額大于應納稅額而未全部抵扣,按規定應予退回的稅款,借記“應收補貼款”科目,貸記應交稅金-應交增值稅——出口退稅;收到退回的稅款,借記“銀行存款”科目,貸記“應收補貼款”科目。